《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去年9月18日起实施后,我市首起因老板不签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文某和王某在石峰区某茶餐网吧内打工几个月,至去年10月,他俩应得工资4900元,可因为李某一直未与两人签订劳动合同,文某和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双倍工资98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去年10月28日,石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应承担两倍工资的付款义务。李某不服仲裁裁决,拒不按裁决书履行,文某、王某遂申请石峰区法院执行。而被执行人李某认为其与文某、王某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书。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执行法官耐心地向被执行人李某宣传法律,解释仲裁庭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并动员被执行人李某撤回申请。
在听了执行法官讲解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近日,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与文某和王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李某已逐步按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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