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银行职员在单位工作超过十年,但一直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银行通知该员工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达到为其“转正”的目的,但该员工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双方诉至法院。
从拒绝劳务派遣说起
2008年1月9日,银行登报公告通知“已于2007年12月24日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请出院后到单位办理正式手续”。刘某认为单位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于2008年2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沈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于2008年2月21日通知不予受理。刘某于2008年3月4日诉至法院。法院支持原告请求
银行辩称:单位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我国劳动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和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8日,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了刘某,应按银行的内部规定行事,并且刘某已经签收,因此,银行已于2007年12月24日与刘某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不存在应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最后,法院支持了刘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终身制”说法是种误解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14种情形可解除合同 这14种情形是:(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