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在线讯 南浔区菱湖镇朱某到当地一家企业上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南浔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朱某2个月两倍的工资。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去年4月8日,朱某经当地劳动力市场介绍到当地的一家企业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月13日,朱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旷工一天,之后就一直没去企业上班。7月5日,该企业作出了关于解除朱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朱某一直未领取5月、6月的工资。 10月13日,朱某为与企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南浔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尚未领取的劳动报酬。鉴于被告未按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每月两倍的工资的民事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朱某未领取的两个月报酬,经法院认定为2180元。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原告朱某去年5、6月份两倍的工资4260元(朱某因旷工一天扣除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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