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市日前转发了江门市关于省《印发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文件,《指引》对企业的停工停产和企业倒闭作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指引》所称停工停产,是指企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停工停产的情形。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为短期停工停产。停工停产前的工资,应当依法正常结算支付。停工停产开始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为长期停工停产。企业还能安排职工从事部分生产任务但不饱和的,可以根据拟安排的生产任务情况与职工依法展开协商,对停工停产满30日后次日起的工资标准进行重新约定,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实际履行期间,企业应按照新的协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实际劳动结算并支付工资。企业已无任何生产任务可安排,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所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期限从停工停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次日起直至企业复工复产之日止,或者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