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面的第19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目的是让劳动者心理感觉更平衡一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我觉得这其中的(十)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也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从(十)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只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合同,请问,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比如刑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证劵、保险法等等法律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如果发现了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人家单位违法,只要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与你劳动者有和关系? 你有什么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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