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某
被诉人:某电子公司
案情:
申诉人诉称:被诉人以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事实是2003年5月22日下午申诉人的家属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协商不同意调换工作岗位事宜,此时申诉人正在生产线上工作,不存在私带家属的问题。而且申诉人未知私带家属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引起申诉人抑郁症加重而住院。申诉人在工作中由于被诉人单位原因引起皮肤过敏。申诉人请求: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2、报销申诉人抑郁症加重住院的一切费用;3、被诉人对申诉人造成的心理损害,承担相应的误工、护理、营养及治疗心理损伤等费用的赔偿责任;4、要求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5、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引起皮肤过敏赔偿。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原为某公司流水线操作工,2003年4月21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对其进行流水线岗位调换,由于申诉人不服从公司对其岗位的调换,未经许可私自带其家属(李某)闯入公司生产办公场所,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无理纠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依据《劳动法》和公司“工作规则”有关条款,被诉人与申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被诉人请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6年9月在某电脑公司工作,后企业法人分列,于2000年12月到分列后的现公司工作,续签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至2003年12月3日。2003年4月21日,公司因生产需要将申诉人的班组从生产不足的某生产流水线调入周边元件车间做焊锡工作。但申诉人不愿意调换原工作岗位,理由是新岗位可能出现脸部过敏反应,并且公司主管曾经向申诉人及家属当面承诺不换岗位。4月22日申诉人与主管协商不换工作岗位没有同意后,下午3:00左右申诉人多次与其家属(李某)电话联系。下午4点左右李某到被诉人单位并强行闯入公司一楼接待大厅,要求上楼与公司负责人理论,公司方明确不准申诉人与申诉人的家属一起协商解决。此后公司负责人明确不换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不与申诉人家属谈话,但申诉人家属强行冲向二楼办公室找负责人。申诉人家属的这一行为对被诉人正常的生产、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申诉人对其家属的行为没有进行劝告和制止。2003年4月23日被诉人以申诉人无视公司规章制造和公司警卫人员的劝阻私带家属闯入公司为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中午被诉人通知申诉人的家属,申诉人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诉人家属找厂方理论,在厂门口申诉人的家属采取了一些过激行动,致使被诉人三次报警,申诉人家属的行为再次造成了很坏影响。庭审中申诉人提供了员工手册、申诉人与家属通电话记录、申诉人因皮肤病住院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但劳动合同没有经劳动部门鉴证。被诉人提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等证据,申诉人辩解不知道。
分析意见:
申诉人与被诉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是由被诉人因生产要求调动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引起的。企业根据生产的需要,可以调整一线生产职工的工作岗位,申诉人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可以与被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诉人家属李某为了达到不调换申诉人工作岗位的目的,未经许可,无视企业规章制度,强行闯入被诉人生产及办公场所,对企业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妨碍和影响。申诉人家属私闯公司的行为与申诉人有间接关系,在申诉人提供的电话记录单证据证实,申诉人家属私闯公司前一小时,申诉人与其家属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申诉人家属私闯公司后又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并要求一同与被诉人的主管理论。申诉人对其家属在公司的不当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劝告或制止,申诉人负有一定责任,但尚不足以认定申诉人具有未经许可直接带家属闯入公司的行为,申诉人家属的不当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故被诉人以申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私带家属闯入公司内为由,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被诉人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后,申诉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规定予以报销。对申诉人主张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误工、护理、营养及治疗心理损伤、皮肤过敏等赔偿,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
本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现依法裁决如下:
1.撤消被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住院医疗费根据医保规定予以报销;
3.驳回申诉人其它申诉请求。
4.仲裁费400元,双方各承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如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