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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