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可否以服务期协议代替续订劳动合同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案 例:《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目前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基本都是1年3年,该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次
 案 例: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培训也是有严格条件的,即:用人单位提出国家规定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的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另行订立服务期的长短,可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来讲,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且约定服务期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如果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当合同期满服务期不满时,如果用人单位急需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而劳动者也愿意继续履行的,就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形表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另一角度看,如果只约定服务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期,连续两次约定服务期,就可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想以不断约定服务期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约定服务期是有条件的且双方协商自愿,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是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宣传,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培训服务期时,也会权衡考虑自身的利益,并不是用人单位想怎样签就怎样签。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用人观, 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用工,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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