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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28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总工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加大在农民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力度,督促建设等行业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的长期用工《劳动合同书》、短期用工《劳动合同书》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对拒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按照《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43号)的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建筑等行业用人单位,在招收农民工和与农民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严格审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用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备案。

三、帮助、指导建设等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与农民工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44号)规定的时效、程序进行,并为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在与农民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积极受理、尽快处理。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建 设 厅

自治区总 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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