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炉爆炸,锅炉工受伤,然而所在单位负责人却不认可自己是受伤工人的老板,以“锅炉已承包出去”为由,两次将受伤工人告上法庭。10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确认了所在公司与受伤工人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2007年4月,区某到某公司工作,被安排到四号锅炉做烧炉工。公司所将有的锅炉及相应的锅炉工交由各炉长负责管理,每月与炉长统一结算,炉长按照每位锅炉工的工作量发放工资。4月6日晚12时,四号锅炉发生爆炸,区某被烧伤,后送到市人民医院救治,此后又转到解放军某医院治疗。区某出院后即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宿迁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裁定亦确认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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