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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未成年工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①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

  未成年工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①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②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本文为大家详细讲解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

  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

  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

  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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