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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禁用童工检查活动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组织实施 工作要求 (一) 政策依据 开展禁用童工检查活动,必须以劳动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为依据,并结合本省实际进行。 (二) 组织
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组织实施 工作要求 (一) 政策依据 开展禁用童工检查活动,必须以劳动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为依据,并结合本省实际进行。 (二) 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禁用童工情况检

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组织实施

工作要求

(一) 政策依据

开展禁用童工检查活动,必须以劳动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55号)为依据,并结合本省实际进行。

(二) 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禁用童工情况检查活动的认识,切实抓好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联合检查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全面开展检查活动。

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各地部署用人单位自查、部门联查;第二阶段为省级组织抽查,省劳动保障厅等9部门将派人到各市、县(区)、企业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第三阶段为上报总结检查活动情况及整改措施。

(三) 工作要求

1、 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特殊行业和企业,应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规范企业依法用工行为,确保检查不走过场。

2、 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县、区联合检查小组应写出检查活动情况报告,报送各级区市联合检查小组,经小组汇总,形成总报告,向区市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同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等9部门,经其汇总后向省政府汇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详见福建省劳动保障厅、省府法制办、经贸委、公安厅、工商局、教育厅、总工会,省团委、省妇联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2001年9月27日闽劳社[20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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