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 1992-08-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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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和新时期我国卫生工作的方针,全面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规定的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卫生工作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的作用和地位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取决于生产力水平。在生产力各要素中,劳动者起决定作用,而劳动者的健康素质对提高生产力水平至关重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又为劳动者健康水平提高创造了条件。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医疗卫生保健对于保护、恢复和发展劳动者能力,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民富国强都具有无可取代的特殊功能与作用。
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九十年代卫生事业发展的三大战略重点是,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继续振兴中医药,形成政府领导、各部门配合、人人参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由封闭变为开放的“社会大卫生”观念和工作方法。本世纪未要解决占全区人口总数87%的农民的医疗保健,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加强农村预防保健工作,把中医药这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手段用来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卫生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一九九一年与一九八五年对比,全区医院病床增加23.54%,卫生技术人员增加了16.22%;引进了一批国际上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先进仪器设备,完成了一批国家和自治区医药卫生重点料研课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突发性灾害工伤的应急医疗救护能力大为增强;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防疫保健机构在改革中注入了生机,得到了加强和发展,形成了支援和带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技术进步的基础;农民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状况得到了缓解;全区以县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覆盖率达到了国家要求的85%的目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降低了44.32%;全区达到了消灭血吸虫病的标准,丝虫病、疟疾、碘缺乏病等地方病达到了基本消灭或控制的标准;全区人均期望寿命已达七十岁。
但是,当前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状况还比较突出,与保护农民健康、发展农业、支援农业、加强农村建设的要求很不相适应。全区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和卫生技术人员仅达一点八二张和二点六二人,排在全国未位。农村每千人口拥有卫生人员数和病床数仅为一点七四人和一点一六张。乡镇卫生院危房面积达五十万平方米;县、乡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设备简陋陈旧、人才外流、工作经费严重短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调整行政区划后,由于管理跟不上等原因,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村级集体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普遍解体,新分乡镇大部分还未建立卫生院,广大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报酬不落实,队伍不稳定,防保工作不落实;一些可防治的急慢性传染病发病率还比较高,整个农村改水、改厕及改变不卫生习惯的任务仍很艰巨。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性战略目标,我国政府表示承诺,并将其列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到一九九五年,全区至少要有50%的县达标,二000年要全部达标。
(一)加强卫生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中心环节,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和扶贫规划,并建立健全初级卫生保健领导班子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地的农村卫生规划,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要采取可行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八五”期间自治区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5%以上,县、市达6%以上;“九五”期间自治区达6%以上,县市达8%以上(均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同时还要积极发动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共积累中增加对卫生的投入,鼓励农民集资兴办农村卫生事业。
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建设。到二000年,我区农村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要从现在的一点一六张提高到二张,医师数从现在的零点四九提高到零点七人。要把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技术指导中心、急救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的管理职能,使之成为所在区域内医疗技术指导中心,担负区域内预防保健任务。
“八五”期间,以各地人民政府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为铺,千方百计筹集资金,努力完成乡镇卫生院危房改建和维修,以及新分乡卫生院的建立,并保证其业务用房至少有三百五十平方米。“八五”期未要做到乡镇卫生院无危房,做到人员、房屋、设备一配套。村级卫生所必须坚持村公所领导和集体所有制形式,达到有诊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的业务用房,配备有常用药品和必要设备,每千人口有一至二名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八五”期未,以县为单位集体办的村卫生所覆盖率由现在的15.96%提高到90%以上,其中甲级村卫生所占50%以上。目前无医疗点的行政村。尽快建立起医疗点。
积极推行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八五”期未,以县为单位合作医疗覆盖率要达50%以上。合作医疗所需资金,主要由乡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投入解决,列入农村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医疗保健保险制度。
(二)加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一九九五年,以乡镇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5%,消灭脊髓灰质炎;基本消灭麻风病;城镇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率达85%;结核病患病率降至450/10万。要把严重危害广大农民健康的传染病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范围。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每五年递降10-15%。
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监测。“八五”期间,要加强鼠疫监测,严防鼠疫的发生。虐疾发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2/3的流行县、市达到基本消灭虐疾指标;全区消灭丝虫病。要巩固已消灭血吸虫病和基本控制碘缺乏病的成果。
治理环境,降低职业病的发生。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发动群众除“四害”(蟑螂、老鼠、蚊子、苍蝇),治理环境,把创建卫生乡镇、村、屯的活动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八五”期末,以县为单位,卫生乡镇、村、屯应达到50%以上。卫生、农业、环保、劳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业和农村企业劳动卫生的监督、管理及预防农药与工业“三废”的危害,降低农药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率。“八五”期间尘、毒监测点年合格率,县以下企业达40%。
(三)加强公共卫生。爱卫、农业、水利、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力争一九九五年农村改水受益人口由现在的60%达75%,二000年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按不同经济水平地区,一九九五年达20%-50%,二000年达35%-80%。
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农民卫生保健意识,养成卫生习惯。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各种形式大力普及健康教育。学校要按教育大纲上好卫生课。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卫生知识。
提高食品卫生合格率,降低食物中毒率,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八五”期间,各类食品卫生合格率要从现在的79%提高到85%以上;食物中毒年平均发生率比“七五”期间下降10%。
(四)加强卫生保健。加强妇幼保健,推广优生优育。大力推广优生优育新技术,实行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新法接生,对不能保证住院分娩或接受新法接生的育龄妇女实行全程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八五”期间,以县为单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降至10/万以下;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普及率要提高到80%和60%以上;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到二00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2;婴儿和五岁以下婴儿死亡率要在一九九0年的基础上下降1/3,五岁以下儿童严重忽和中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下降1/3。
三、进一步落实农村卫生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卫生投入和补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增加医疗卫生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的投入。当前,要尽快扭转一些地方卫生事业费(不含公费医疗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逐年下降的状况。根据卫生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卫生事业费投入的递增速度要高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要坚持人民卫生人民办、办好卫生为人民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和群众集资,设立各级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进一步拓宽事业建设投资的渠道。各地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逐步调整投资结构,预防保健事业费和中医事业费增长速度要高于卫生事业费增长速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法》(桂政发(1992)10号),积极推行预防保健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和保偿制度,预防保健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事业的发展,不抵冲财政拨款。对用自筹资金建设预防保健、医疗救护、卫生与药品监督设施项目免征建筑税;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含冷链、血防、鼠防、结防)妇幼保健和药品监督车辆免征养路费;免征医疗卫生单位的能源、交通发展基金税和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农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用水电按农业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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