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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适用范围 市直和各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省驻青机关和事业单位; 3、驻青部队所属的事业单位。 4、列入上述范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5、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非在职人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适用范围 市直和各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省驻青机关和事业单位; 3、驻青部队所属的事业单位。 4、列入上述范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5、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经批准招用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适用范围

市直和各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

中央、省驻青机关和事业单位;

3、驻青部队所属的事业单位。

4、列入上述范围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5、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干部、乡镇选聘合同制干部、经批准招用的临时工。

缴费标准

单位按上年度合同制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8%缴纳。工资总额的范围按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和个人缴纳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部分,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其他费用”目;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税前列“营业外支出一缴纳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目。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并代缴。

缴费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分别向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保险机构缴纳。

首次缴纳保险基金的单位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明细表》(一式三份)。此表每年三月份填报一次。

养老保险基金原则上按月缴纳,当年结清。各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申报表》(一式三份)。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逾期不缴者,从当月十一日起,每日按应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5‰缴纳滞纳金,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在单位自愿的基础上,也可按季或按年度缴纳。按季或按年度缴纳必须在季初或年初月份十日前缴讫。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暂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缴纳的办法。五市二区(崂山、黄岛)和市内五区机关事业保险机构分别于每季度末月和每月二十日前将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上交市机关事业保险办。

对已批准招用但尚未办理投保手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自招用之月起补缴其应缴养保险基金的本金及利息。为简化手续,单位自招用之月起,至九三年九月底前,按每人每月30元补缴;本人按每月3元补缴。九三年十月份以后,按规定的比例补缴。补缴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缴者,从招用次月的十一日起,每日加收应补缴总额5‰的滞纳金,并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指新就业、调入、调出、辞职、开除、死亡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也要随之增减、转移。用人单位要携带人事、劳动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保险手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增减、转移基金手续。

基金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全额结算,分级负责。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部队驻青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负责;各市、区属单位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保险机构负责。

养老保险基金储存的具体事项,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商定,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储种类和期限,由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确定。开户银行应按同期同档次单位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基金和利息不缴纳各种税金,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各市、区开展保险工作的各项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由市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按5%的比例从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含滞纳金)中提取。

待遇支付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满10年的合同制职工,暂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退休金。缴纳养老保险金不满10年的,个人缴纳额扣除管理费后、本息一次性付给本人。

合同制职工退休后,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7%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也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它退休待遇比照固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发的退休费和补助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划拨原单位按月支付,其它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基金支付项目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1、基本待遇

(1)离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按省委老干部局鲁老[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员增发的离休费;

按省委老干部局鲁老[1989]8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人员增发的离休费;

按省人事局(89)鲁人老字第1号文,按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按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增发的离退休(职)费;

按省人事局(90)鲁人退字第14号文,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费;

按国务院国发[1991]74号、省人事局鲁人退字[1992]5号文,自92年1月起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增发的0.5�1元工龄津贴;

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国办发[1993]85号文增加的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2、生活补贴、补助费

(1)按国务院国发[1993]62号文,离退休人员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

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

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17元生活补贴;

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7号文,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休(职)人员发放的8元生活补贴;

按省劳动局(1988)鲁劳险字第7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的5元生活补贴;

按市委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发给离退休人员的6元生活补贴;

经省委、省政府决定,自1992年1月起,按原任职务,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生活补贴;

按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1992年12月起,按原任职务、工作年限增发的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15元退职生活费;

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2号,发给离休人员的12元特需补贴;

经市政府决定,发给(1985年工改后至1993年9月底)离退休(职)人员的7.7元(市直标准)的工资附加;

按规定发给因公(工)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退休干部的护理费。

3、物价、福利性补贴

(1)按国务院[1979]245号文,发给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人员5元副食品补贴;

(2)按(1980)鲁计综字28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0.5�2元粮价补贴。

按省财政厅(1985)鲁财预字第2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5元肉价补贴(县4元,回族增加1元);

(4)按省政府鲁政发[1988]6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0元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县8元;禁食猪肉民族12元,县10元);

(5)按财政部(1991)财综字第44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6元粮油补偿;

按国务院国发[1992]1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元粮价补贴;

按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2]77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5元煤价补贴;

按市财政局青财行字[1992]8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8元粮价补贴;

按市财政局青财行字[1993]28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2元水价补贴(原市内五区执行);

按市财政局青财行[1993]63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0元电价补贴;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5元(女17元)洗理费;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5元图书补贴费;

按市人事局青人老字[1994]1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2元燃料补贴,退休(职)人员12元交燃补贴;

按省劳动局(1989)鲁劳安字218号文,发给离休人员每年12元降温费(月均1元);

按省人事局(1989)鲁人福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每年24元冬季取暖补贴(月均2元);

按市委干部局青老干字[1995]33号文,发给离休人员50元、40元、26元乘车费。

4、其他待遇:丧葬费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以后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

1、基本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2、各种补贴

(1)按(1980)鲁计综字285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1979年以前参加工作)0.5�2元的粮价补贴;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92)年发放的两次职务补贴;

(3)1993年工资改革后未纳入工资的津贴补贴(男67.7元、女69.7元);

按省人事局(1986)鲁人老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人员12元特需补贴;

按省劳动局(1989)鲁劳安字218号,发给离退休人员每年12元的降温费(月均1元);

按省人事局(1989)鲁人福字第2号文,发给离退休(职)人员每年24元冬季取暖补贴(月均2元);

按市委办公厅青办发[1992]38号文,发给离休人员6元生活补贴;

按市委老干部局老干字[1983]3号文,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险[1983]3号文,给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发的1�2个月的生活补贴;

按规定发给因公(工)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

3、其他待遇:丧葬费。

补贴简化归并

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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