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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办函[2001]42号 韩城矿务局: 你局《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你局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办函[2001]42号 韩城矿务局: 你局《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你局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办函[2001]42号

韩城矿务局:

  你局《韩城矿务局企业职工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你局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原行业统筹单位原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人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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