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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制职工13——17%工资性补贴是否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307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最近,一些地、市及部门请示,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是否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307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最近,一些地、市及部门请示,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是否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

甘肃省劳动厅 甘劳发[1996]307号

各地、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

  最近,一些地、市及部门请示,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是否作为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1995]11号)规定,实行了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可按规定发给基本工资13——17%的工资性补贴。工资性补贴可分别用于合同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风险基金。为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合同制职工13——17%工资性补贴不能作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时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已经作为计发基数的地区,要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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