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办[1998]1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积极措施,狠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保证了全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企业改制工作全面推进和力度加大,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增多,企业资金短缺等客观因素,全省国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数呈减少趋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数偏低,欠缴情况加重,退休人员增长速度较快,退休费总额上升幅度较大,导致今年第一季度全省各地市出现收不抵支、赤字运作的现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了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促进我省养老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全省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养老保险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二是要把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着要任务来抓,定期研究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和措施;三是地市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领导要深入企业,解决收缴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基金收缴力度,强化基金征缴手段,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千方百计狠抓基金收缴,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切实完成全年基本养老保险目标管理任务。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加强宣传,强化措施,确保全年扩大覆盖面任务的完成。
三、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7]41号文件,正确处理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的关系,防止参保职工和基本养老保险债务的流失。
1.对改制企业的在岗职工以及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或再就业中心)与职工必须继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允许个人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累计超过两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其原企业和个人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连续工龄,计发基本养老金。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改制的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7]41号文件规定,清偿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严格审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要提高对基数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对企业缴费基数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企业缴费基数每年至少要审核一次。
2.凡已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金的企业,企业和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6]14号文件规定缴费,即必须按照不低于岗位技能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6]41号文件中界定的困难企业,要求按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缴费的,须报经地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才可按本地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五、进一步加强退休审批工作。
1.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部劳险字[1993]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企业申报职工退休,须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再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健全和规范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审批制度。对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实行由保险福利机构牵头、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的会审工作制度。
3.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申报提前退休,必须持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核发的《从事有害健康作业记录手册》和能证明其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有关材料。
4.实行病退的职工,必须持有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职工病退后先由其所在企业参照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发并支付退休费,待其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
5.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地、县(市)劳动鉴定机构;二是要严格执行劳动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三是劳动鉴定要实行“两公开、一监督”(鉴定标准公开、鉴定结论公开,接受企业和职工监督)的办事制度;四是要完善劳动鉴定争议处理制度。
6.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提前阶段的基本养老金。
六、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赣发[1996]24号、劳动部劳部发[1996]408号、省劳动厅赣劳社[1998]1号文件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凡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足额地拨付基本养老金。对经批准缓缴的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社会保险机构要按时足额拨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对超过缓缴期仍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支付给特困职工的救助标准。对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人员,不论企业是否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都应按时足额发放离休费。
对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劳动部门要监督企业保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或基本生活费的发放。企业支付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当地劳动部门应向政府报告,商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七、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和退休审批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审核情况,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和提前退休审批情况。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县市区组织自查;二是各地、市组织检查;三是省劳动厅组织抽查。对检查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确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