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部分内容
1、农村养老保险会计制度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按2001年末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经费有关科目余额填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进行试算平衡,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与贷方余额合计数应相等。如不一致,应查找原因,直至试算平衡,再正式建立新帐。
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制度的修改和调整按照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执行。
3、农村养老保险经费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1996年10月22日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1997年7月17日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修改如下:
(1)资产类:将原来的“库存现金”改为“现金”,“经费存款”改为“银行存款”,“经费暂付款”改为“其他应收款”。
(2)负债类:将原来的“经费暂存款”和“应缴经费收入”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
(3)净资产类:将原来的“专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专用基金-奖励基金”和“专用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取消“折旧”科目,将其年末余额转入“固定基金”,将原来的“专用基金-折旧基金”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经费结余”改为“事业结余”。
(4)收入类:将原来的“经费收入”改为“事业收入”,取消“利息收入”科目,将其计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的管理费可计入“上级补助收入”。
(5)支出类:将原来的“经费支出”改为“事业支出”,取消“其他支出”科目。“事业支出”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人员经费(下设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下设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小车、其他)、业务费(下设招待费、宣传费、其他)、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6)住房基金的核算按《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闽财综[2001]134号)执行。总帐科目不再设立“个人住房资金”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科目,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及余存情况,可设置辅助帐登记。
参见: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闽劳社[2002]13号)
发布日期: 2002年2月20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