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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新政发[1993]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

新政发[199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民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和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按照执行。以前发出的文件,包括各地、各部门发出的文件,凡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措施,是造福于人民的长远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全面规划,组织落实,切实贯彻投保的自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扎扎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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