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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2001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1、调整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3、调整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1、调整范围: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

2、调整时间:2001年10月1日

3、调整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4、资金渠道: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参见:《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1号)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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