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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1、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其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

1、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其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以及经省辖市及其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00元。

4、提高企业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所需经费,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5、企业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关于提高企业部分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17号)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8日

执行日期: 20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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