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劳动服务公司企业、驻青部队所属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街道(乡镇)企业、农牧工商企业中从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调入的原固定职工和从社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中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全部职工包括: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城镇户口的临时工等,不含离退休返聘人员。
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和本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离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为基数。对从业人员变动比较大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基数。根据省劳动厅鲁劳发[1996]3号文件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年度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规定精神,我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由上年度工资总额调整为按当年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1997年的企业缴费基数采用预测的办法确定,即:在企业1996年度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1997年劳动工资计划,确定1997年的缴费基数。驻各市和崂山、黄岛、城阳三区的企业,1997年第一季度暂以1996年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1997年的企业缴费基数由市统一组织联审。联审时间仍为三月一日至二十日。联审的有关具体事宜,仍按青劳[1996]59号文件执行。当年收缴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部门和企业进行一次性清算,多退少补。
新建企业未确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可以青岛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4、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以本人当年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调动或转移,仍按本人调动或转移前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次年起改按调入或转入单位确定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5、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标准应按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我市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暂行意见》(青发[1994]21号)规定执行。各市和城阳区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标准暂按各市、区政府的规定执行。待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规定颁布后,改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缴费比例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市内四区企业为25.5%;各市、崂山、黄岛、城阳区及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统一调整为25%;2、外商投资企业仍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青人发[1994]5号)执行。
3、已按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青劳[1993]249号文件规定,实行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自1994年10月1日起,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由原2%调整为3%。
破产企业的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时,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离退休人数、待遇水平和享受待遇的社会平均年限确定。
申请缓缴手续
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申请缓缴的企业,须填写《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和《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于10日前报青岛市社会保险部门审批。
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月份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停记,并予以封存。缓缴期满,企业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从业人员补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缓缴期内退休及调出人员,企业必须为其补齐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及调转手续。
5、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按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生活费的企业,或靠救助金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特困企业及停产、频临破产企业,经批准缓缴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请缓缴的企业需有担保单位,并填写《企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区(市)社会保险部门批准,青岛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超过缓缴期没有补缴或未补齐的,将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9、为加强群众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应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同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缴费手续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全收全付,支票结算”方式,于每月十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逾期未缴费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收缴,并从十一日起加收欠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办理职工个人缴费手续
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初次办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和《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申报表》,持转帐支票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已使用了SIS信息系统的市、区(市内五区、胶南市),其辖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在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时,可按青岛市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程序报送软盘。
已使用了SIS信息系统的市、区,其辖区内企业再次缴费,可只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变更表》进行变更,社会保险部门按变更后的情况进行收缴,其他市、区内的企业仍按月填报《青岛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花名册》缴纳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
特殊人员的缴费
1993年10至12月份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在1993年调动工作(转移)的职工,按调入单位本人工资收入,以实际月数推算出本人年工资收入。
职工参加工作的当年,以本人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欠缴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于1994年1月底前按原规定的缴纳标准,一次性补齐。1994年2月份以后补缴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补齐。
个人缴费标准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本人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按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市上一年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的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职工个人缴费渠道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从核增的工资性补贴中支出。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先按职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核增工资性补贴用于职工缴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工资基数之外列支。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核增工资性补贴时,相应调增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到所在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个人缴费年限
职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害身体健康等工作的职工,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缴费年限;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欠缴时间不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按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休长假、产假及离岗培训人员,企业和职工本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
“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应如实向原企业申报个人收入,并按规定向企业缴纳由企业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因工负伤休养期间,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本企业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
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休满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职工本人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病愈重新工作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扣除中断的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职工达到离退休年龄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没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时间,企业和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解除合同后再次参加工作时,前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转业复员军人分配到企业工作,企业应从启薪之月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的军龄和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应从财政停拨经费之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转制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的审核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基数以及从业人员本人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比例的变更时间为每年4月份。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持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会计报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缴费基数。其中,驻市内四区的企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