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加强职工退休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审批范围

  1、纳入省直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省属企业中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提前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按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和工贸企业、按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6、《国务院关于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

  7、《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8、《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7〕43号);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60号)

  10、《关于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劳社〔1999〕89号);

  11、《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号)

  1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68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参保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42号);

  14、《关于原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省统一制度计发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6号);

  15、国家和省其它有关退休审批问题的政策文件。

  三、审批材料

  1、职工正常退休须携带如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

  (3)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女职工按生产(工人)岗位退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在生产(工人)岗位的有关资料(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在车间或其它部门从事工人岗位期间的原始工资发放单等)及本人申请(详见附件4)。

  2、职工病退须携带如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本人申请;

  (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

  (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6)省或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职工特殊工种退休须携带如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本人申请;

  (3)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

  (4)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5)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6)职工特殊工种登记表;

  (7)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从事井下和高温作业、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原始资料(如果职工档案记载不全,企业应提供符合特殊工种申报年限的车间、班组工资发放表原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以职工档案与其本人在企业车间、班组发放的记载有特殊工种的原始工资表或职工考勤表相结合认定);

  (8)按国家和省规定须持特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的工种须提供特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破产企业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尚需提供企业破产法院宣告书。

  四、审批程序

  (一)企业初次公示

  参保企业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于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前,下达《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详见附件5),并在本单位特定地点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由单位劳资人事部门携带职工人事档案、企业职工拟申报退休通知单、公示证明(公示证明须经单位工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经办机构初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申报的拟退休人员进行审核。重点是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身份、拟退休人员数据库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对拟退休人员数据库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1、审核内容

  (1)审核拟退休人员的参保情况;

  (2)审核拟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审核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

  (3)审核拟退休人员的缴费记录、视同缴费年限,并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

  2、审核步骤

  (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2)查阅数据库。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的参保身份,拟退休人员数据库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查看,并将记录填写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中;

  (3)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审核;

  (4)签章。经办人员对拟申报退休人员的数据库和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记录和参加工作时间记录进行对照,提出审核意见。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上签名,并加盖“已审核”印讫。

  (三)企业第二次公示。

  参保企业对经办机构审核后的拟退休人员有关情况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企业公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的拟退休人员进行审批。重点是对特殊工种退休、女工人退休以及经办机构审核发现数据库和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与经办机构审核意见有分歧的,商经办机构后报复核人员审定签署审批意见。

  1、审批内容

  (1)核定职工出生年月;

  (2)核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

  (3)核定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及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2、审批步骤

  (1)检查申报资料和程序。经办人员检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如资料不完整,要求企业补充资料后再予受理审核;企业申报程序不当的,要求企业按程序申报;

  (2)审核职工档案。经办人员对拟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还需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记录和折算工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复核职工档案。复核人员对经办人员初审后的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审查,重点是对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员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复核,对经办人员初审意见把关;

  (4)呈批。复核人员认为需要提请处、厅领导研究处理的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认定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等问题,逐级上报至处、厅领导决定;

  (5)签章。复核人员复核认定后签署审定意见。

  (五)经办机构核定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人员,核定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退休之下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对于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按湘劳社发[2001]17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核发基本养老金)。

  (六)核发退休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核发“企业职工退休证”。

  (七)汇总上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第1个月将上季审批通过并已核定待遇的退休人员情况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机构核对汇总后报厅领导。

  五、禁止性规定

  1、禁止1人单独审批企业职工退休;

  2、禁止违反程序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手续;

  3、禁止违反政策擅自放宽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附件:

  1、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流程图   2、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