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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矿部江西地矿勘查开发局《关于申请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函》复函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7]6号 地矿部江西地矿勘查开发局:   你局《关于申请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1995年第37次常务会议决定,实行企业化管理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社[1997]6号

地矿部江西地矿勘查开发局:

  你局《关于申请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1995年第37次常务会议决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体人员、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列入《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待制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时再作衔接。由于你局所辖地勘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涉及到人事部门的协调和与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的衔接,需要协商并向省政府汇报。此外,国务院近期将要出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新方案。鉴于上述原因,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向省政府报告。我们意见,待国务院养老保险统一方案出台后再作研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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