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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乡镇企业职工享受“企保”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23日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进一步扩大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今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

23日从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关于进一步扩大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今后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此前已参加农保的人员也可转为“企保”,共涉及10多万人。

  据介绍,目前乡镇企业职工一般自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每个月缴纳几元到几十元不等,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比城镇退休职工低得多。而根据昨天公布的《意见》,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全部参加企保,企业从参保之日起,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保个人账户。

  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企保前,其1986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与参加企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企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待遇及个人账户继承等,均按南京企保有关规定执行。比如达到退休年龄,累积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因病非因公伤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积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累积年限不满15年的,将无法领到养老金,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另外,改制的原乡镇企业,可从改制之日起参加企保,并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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