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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8]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称《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企业1

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1998]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称《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企业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决定》规定计发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按本人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乘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过渡性补贴养老金今后可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视情逐步予以递减。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缴费年度起记入本人缴费基数的11%,以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退休时,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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