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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广东省)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广东省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一、申领方式属于单位或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或社区申办人员申报,属于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社会离退休人员由其直系亲属申报。二、申领所需资料(一)有家属签名

  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广东省申领死亡待遇办事指南。

  一、申领方式

  属于单位或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或社区申办人员申报,属于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社会离退休人员由其直系亲属申报。

  二、申领所需资料

  (一)有家属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并由复印单位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及公章。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直系亲属劳保登记卡、及其他佐证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与供养人关系、生存证明及就业和生活费用来源情况证明,如被供养人是已满16岁就读普通中学的学生,还需提供在就读证明。

  (五)属于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管理的社会申办待遇人员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报,还需提供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证明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与死者关系的材料。

  三、申领程序

  (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向我局待遇核发部申领死亡待遇。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属现金形式支付的在当天办结并发放待遇。

  (三)其他形式支付的,我局向申办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核定的死亡待遇于审批次月发放。

  (四)申办人按《受理回执》上所注明的时间,凭《受理回执》到我局待遇核发部领取《离退休待遇核定表(因病、非因公死亡)》(现场办结的直接领取)。

  (五)属于单位申办的,死亡待遇划入单位指定帐户。

  (六)属于个人申办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领款手续:

  1、申办人向我局待遇核发部提供申报材料和身份证原件(领取人必须为法定继承人,并持有效证明材料);如果是代领,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签署的委托书以及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农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2、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我局待遇核发部出具《离退休待遇核定表(因病、非因公死亡)》一联给申办人。

  3、由我局将《一次性待遇支付单》中的一联和申办人身份证原件转交指定银行支付现金。

  4、申办人凭《离退休待遇核定表(因病、非因公死亡)》到指定银行领取现金。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因申报资料无法及时备齐的,应先书面向我局待遇核发部申请停止支付死亡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资料齐全后再申办死亡待遇。因没有及时停付而造成多发放养老金的,将从其死亡待遇中予以扣回。单位或个人故意隐瞒死亡事实骗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材料申报并获得死亡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单位或个人对核定的死亡待遇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我局待遇核发部反映。属于信息、待遇有误的,我局待遇核发部负责重新核定待遇。单位或个人对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重核结果60天内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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