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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劳模等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待遇的处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前,国家对劳模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规定了贡献同退休待遇挂钩的办法。统一制度后,由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待遇只同职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前,国家对劳模等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规定了贡献同退休待遇挂钩的办法。统一制度后,由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待遇只同职工在职时的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储存额直接挂钩,不存在按比例提高退休待遇的问题。所以,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前获得全国劳模称号等特殊贡献的职工退休时,可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额待定。《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之后获得劳模称号的,由授予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给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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