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