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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