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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保有闪失参保单位要赔偿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意见: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少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工资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而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赔
  意见规定,参加社保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参加社保,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   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应按照核实的情况,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报参保人员和补缴社保费手续,并一次性缴清应补缴的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和个人账户利息。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并征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同意,可分次按计划补缴。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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