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1995年7月1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一)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人事、民政、卫生、工商、财政、计划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尽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订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取的各项管理费比例、社会保险基金积累比例、每年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比例; (三)监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四)指导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做好本市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社会保险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储存、支付等业务; (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三)负责离退休人员、因工伤残人员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办理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之和的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同调整为按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劳动者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专户管理; (二)工伤保险基金: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分别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三)失业保险基金:按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四)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另行制定。 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社会保险基金征集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遵循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国有资产增值中划一部分归入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增值,增值所得归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 保险待遇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二)残废、患病,由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提前退休养老手续的。
基础养老金按劳动者退休养老时上年度社会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计发;附加养老金按劳动者本人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每年七月根据上年度社会工资增长率(含物价上升因素)的一定比例参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个人专户养老金按个人专户储存额和利息按月发给,并逐步替代附加养老金。 上款所指一定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不足者,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一次性领取个人专户养老金储存额和利息。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死亡的; (二)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因工伤残,并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 (三)其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辞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关闭、歇业而被辞退的; (四)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法被除名、解雇的; (六)其他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
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统一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时按规定开支的医疗费用。 单位医疗保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开支。 个人专户金从劳动者工资收入中扣缴,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用于劳动者患病就医时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专户金超支而本人又确有困难时,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医疗保险调剂金补助。
第三十条 符合国家行划生育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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