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协定》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证明》: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30日内,德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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