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证明》: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30日内,德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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