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根据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的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国有小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分立重组等形式的实际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促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 附件:北京市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促进国有小企业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国有小企业改制有关劳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 1.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从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改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可以协商变更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关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内容可以变更;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后的工作时间,视作同一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原单位也可以与职工解除原劳动合同,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3.国有小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职工暂时不入股的,企业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股份合作制企业新招(接)收的职工是否投资入股,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实际,要求新招(接)收的职工投资入股,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收风险抵押金(保证金)的范围。 5.国有小企业改制前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的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6.国有小企业改制时职工在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且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改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或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解除其劳动合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7.改制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请长假、下岗等长期不上班人员与原企业签订的《专项协议书》,重新进行协商。上述人员愿意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企业应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及《专项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不愿回改制企业上岗工作的,双方如就上岗问题协商不一致,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8.在履行集体合同期间,若遇企业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情况,集体合同自行解除,并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二、社会保险 9.改制前已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国有小企业,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北京市的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未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企业,改制后必须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参加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的保险金。 10.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企业改制前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改制中应留足有关费用,以保证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退休人员男性不满60周岁的按60周岁计算,女性不满50周岁的按50周岁计算,计提公式为: a1-1.15an Sn=--------×退休人员数 1-1.15 n-1 an=a1×1.15其中: sn??企业预提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总额 an??退休人员平均余命最后一年每人所需的医药费 n??退休人员平均余命 a1??北京市上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1996年 为1530元。 医药费的年平均递增率为0.15。 北京市社会平均寿命为74岁。 三、工资 11.改制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按财政、税务的现行有关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 12.部分改制后的企业具备条件又申请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劳动局协商有关部门对企业挂钩指标进行核定。 13.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经过集体协商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水平和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4.暂时不入股的职工与入股职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 四、劳动就业 15.改制的国有小企业,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应有职工分流安置的内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下岗职工,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区(县)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职工进行委托管理(托管)、转岗转业培训、劳务派遣、推荐就业等服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岗位信息等服务,帮助职工重新就业。 托管期间有关费用,采取“三家抬”的办法,即市劳动局支付40%的份额,企业同级财政支付30%的份额,参加托管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支付30%的份额。对托管职工进行培训的,市劳动局可根据培训计划、培训效果,给予人均不超过600元的经费补助。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每月可享受基本生活费200元、交通补助费20元、独生子女费5元、门诊医疗药费120元、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营的私有住宅,一年可享受120元的冬季取暖费。再就业服务中心还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进入中心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托管期为半年至一年。 16.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以资金、技术、劳务等多种投入形式组织起来,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其它类型经济组织。所创办的经济实体只要安置下岗职工达到规定的比例,可以认定为劳服企业或生产自救基地,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经过认定或年检合格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后,可借用一定的扶持生产资金,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银行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数额,专门用于扶持劳服企业的发展。申请贷款的劳服企业,必须是扩大生产和增加就业安置量,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的流动资金。 企业及有关单位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或原劳服企业改建自救基地的,在企业自筹部分资金的基础上,可提出使用扶持资金的申请。经市劳动局审核后,采用借款、拨款等形式从生产自救费中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17.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凡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自谋职业补助费。标准为:比照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本人可以到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存档手续,并可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18.鼓励改制后的企业招用原企业的下岗职工。企业改制后仍有空余岗位的,招收原企业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19.改制后的企业不具备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可以委托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立集体存档户。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积极为委托存档的改制企业职工代办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对存档费用给予适当的优惠。 20.改制后的企业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仍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1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在京企业及市属企业改制后,脱离原主管部门成为无主管企业的,其招用外来务工人员问题,由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五、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 21.目前,改制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可任选下列一种模式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1)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如全额兑现并上缴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可将其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通过企业所在区、县劳动部门移交给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由街道劳动部门负责发放基本退休费、报销医疗费等,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2)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服务模式:改制企业无能力全额兑现已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其主管部门有条件对所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可与主管部门的所在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在区、县劳动部门的指导下,指定一个专业科室对所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以需计提、全额使用”的原则,统一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报销医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