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用人单位又手握“炒鱿鱼”的权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犯,但不敢立即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要到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际,才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许多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或执法机关,对于某些特定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实事求是地对60日的第一天界定,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解释。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按劳动法规定执行,但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的,职工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结后60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个办法出台后,在社会上受到普遍赞誉。因为“三险”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利益。缴纳“三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