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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乙肝携带者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今后,国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他们。昨天(30日),劳动和保障部发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简称乙肝携带者)合法就
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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