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
(2)《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3)《广州市属企业职工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1993年9月底前最后一次);
(4)只生一个子女的,提供单位计生办证明。
2、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老年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个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
3、退休后死亡待遇
(1)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殓葬证》或《死亡报告表》等);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或证明;
(3)《社会保险减员表》一式二份;
(4)《个人帐户储存额继承(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
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个人帐户储存额继承(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
(3)出境定居的:出境定居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出境卡或公安局出境的证明或派出所注销的户等);
(4)死亡的:死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等)。
5、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时申领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
(2)本人《身份证》;
(3)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工商银行活期存折。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退休前出境定居
1、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退回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按上述规定计发退休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可申领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
1994年调整离退休金标准
1、调整对象:本市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于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2、调整标准: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45元、40元。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30元、25元。
(3)1985年工资改革至1988年12月31日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55元、15、10元。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休、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5元。退职人员不再增发此项退职金。
资金渠道:增加的离退休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其他规定:
职工离退休、退职时间以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月份确认。
是否参加85年工资改革、原则上以职工本人是否全额领取国发[1985]6号文的生活补贴费来划分。
(3)获准出境定居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同等待遇发给。
参见:《转发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第007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14日
1994年调整离休金标准
从1994年5月1日起,离休人员增发离休金:
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发的金额由市劳动局另行通知。
2、1937年7月7日于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及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及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50元、200元和150元离休金。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及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200元、150元和100元离休金。
4、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离休后职级待遇为副局级及以上,正副处级和正科级及以下的,每月分别增发150元、100元和50元离休金。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参照离休人员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最低职级待遇标准增发退休金。
参见:《转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府[1994]40号)
执行日期:1994年7月4日
1995年调整离退休金标准
调整对象:一九九五年六月底前离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按本人目前的离退休、退职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7%的离退休、退职金;
3、资金渠道:增加的离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调整时间: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份起执行。
参见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5年6月13日
1996年调整离退休金标准
调整对象:一九九六年六月底前离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按本人目前的离退休、退职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3%的离退休、退职金;
资金渠道:增加的离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增发时间:从一九九六年七月起执行。
其他规定: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间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职工计发旧待遇的标准工资综合调整提高为50%(含第一、第二调整比例),并以此作为基数计发旧待遇。基本养老金的新办法待遇高于旧办法待遇的,增幅最高控制为42%;如新待遇低于旧待遇的给予保留。
参见:,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穗劳险字[1996]第007号)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8日
1997年调整退休退职金标准
调整对象: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按个人目前的退休、退职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1%的退休、退职金。
3、资金渠道:增加的退休、退职金所需的费用,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4、调整时间:从一九九七年七月起执行。
参见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社保[1997]30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4日
1999年调整退休金标准
1、调整对象:一九九八年六月底前退休人员;
2、调整标准: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999年7月提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即按人均25元的水平增发;
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参见:《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险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劳计[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0日
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
调整对象:已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0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调整标准:从2000年7月份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3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的,每人每月增发68元。
(2)1993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
(3)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
(4)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3、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的费用,1998年7月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由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1998年7月1日起退休(职)的人员,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社保[1999]20号)的规定,分别由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参见:《关于调整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穗劳社养[2000]4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28日
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标准
我市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今年调整的比例统一为10%,即2000年6月底前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的人员,以本人目前残疾退休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发10%的退休金;
参见:《关于调整工伤残疾人员退休金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3号)
执行日期:2000年6月15日
调整“两航”起义人员养老金
从2001年1月1日起,两航起义人员养老金按省直机关离退休人员平均退休标准1959元发给,已高于此水平的不再调整。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已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参见:《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1]51号)
执行日期:2001年2月23日
广州市国营企业干部、工人退休、退职待遇简明表
项目
文号
标准
备注
本人标准、保留、附加浮动等工资按%发的待遇
退休、退职费(国家)
国家[78]104号、劳人险[83]3号
40%100%(月)
含特殊贡献提高的待遇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提高的待遇
计划生产所提高的待遇(省)
《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