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是否覆盖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