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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宁夏失业保险办法》,经宁夏自治区政府同意,宁夏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近日作出安排,从

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宁夏失业保险办法》,经宁夏自治区政府同意,宁夏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近日作出安排,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三个类区人均每月提高70元。这是宁夏自1999年以来第5次调标,调整后,全区失业人员人均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275元增长到345元。

调整标准具体情况是: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295元调整为365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275元调整为345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开发区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20元。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功能,2003年至2006年,宁夏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代缴的“三金”作了3次调整,累计为18万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91亿元。按照“三三制”原则,累计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失业救济金1亿多元,为失业人员支付再就业补贴、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59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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