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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停止使用后,本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保就发[1999]15号   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原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已停止使用,涉及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有关事宜须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本市单位因各种原因与职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保就发[1999]15号

  本市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后,原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已停止使用,涉及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的有关事宜须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1、本市单位因各种原因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的,由单位开出退工通知单,然后凭退工通知单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出具被退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张附后),社保中心出具证明除每月12-15日外,其他工作日均可办理。

  2、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费已缴纳,因各种原因暂时还没有个人帐户的,可以单位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作为证明(样张附后)。

  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凡实行社会保险费一头缴纳、一头结算的,结算所属企业可凭牵头企业上月结算单作为证明。

  牵头企业为结算所属企业提供结算单复印件时须盖章证明。

  3、单位到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时,须随带被退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行业统筹的中央在沪企业等单位随带单位上月结算单)。其他手续仍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沪劳就发[95]第19号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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