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和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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