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伤害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为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维护职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总工会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或本市配发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发劳动防护用品,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及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行业
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冶金及制造加工企业。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具、防尘口罩、防毒面具、手套、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安全网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体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极端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好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2.要在9月10日前,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9月底前,要把检查情况报市总工会经济保护部。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符合安全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给从业人员带来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等情况,要及时与企业行政沟通,及时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标准的要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要向企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企业做好防护用品的配发、使用、管理工作。工作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拨打市总工会维权热线12351转23。
20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