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残联应将申领残疾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名单和金额信息与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系统共享。
第十九条 办理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领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已骗取的金额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市、区残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根据深圳社会经济发展情和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