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5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后个人是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9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川劳社办〔2005〕57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后个人是否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9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保障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该条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只履行其应缴纳部分的义务。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工伤职工缴费后,其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