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须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委托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其中包括自由职业人员(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和非自由职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须按季或半年、一年为期采用缴纳现金的缴费方式缴费。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按月从银行划帐的方式缴费。   四、办理社会保险需提供的材料    1.18 位身分证(身分证或户口本)和存档合同书。     2. 同底彩色照片 3 张     3. 原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参加保险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手册》     4. “商行借记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须持 18 位身分证先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借记卡”,同时缴存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年度每月为 140.28 元年缴费 1683.36 元。   五、缴费基数及比率     1. 养老保险:可在北京市上一年度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本年度 465 元)至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6011 元)之间选定一个缴费基数,自由职业者人员按基数的 22% 的比例缴费。(外地户口缴费比例为基数的 28% )基数一经选定,本年度不得变更     2. 失业保险:以本人当年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自由职业者缴费 1.5% 的比例缴费。(外地户口缴费比例为基数的 2% )     3. 基本医疗保险:以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年度 2004 元),按基数 7% 的比例缴费。(外地户口存档人员不能办理)   六、 有关说明     1. 当年的社会保险只能当年办理,过后不予不办。     2. 在原区县办理过医疗保险的转入人员,必须在最后缴费月中止后的两个月内转接,如未能及时办理造成中断,再次缴费 6 个月后开始生效。     3. 外埠城镇职工初次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需提供原籍是否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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