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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宁夏回族自治区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ΟΟ一年十二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前款规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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