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社会保障,更好地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提高林区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经营人员,私营业主及其它自由劳动者。 第三条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地区平均工资总额的8%于每年的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30岁以下的人员,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参保人按社会个体工商户退休之规定男缴费至60岁,女缴费至55岁);超过30岁以上的人员参保时,从30岁开始按上述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交,并连续缴费至退休年令。 第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医疗费待遇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划入比例:45岁以下按上年全区人均工资的3%划入;45岁以上按3.2%划入;60岁以上按3.3%划入个人帐户。30岁以上人员补交的医疗保险费中的20%一次性划入个从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五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后,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不予支付。6 个月后按《大兴安岭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管理规定》于参保6个月后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后退保,只退个人帐户部分。 第八条 对于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个体劳动者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上年度全地区人均工资总额的4.5%,住院时按《大兴安岭地区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住院规定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劳动社会和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个体劳动者缴费对照表。58 28 480 13,440 2,68857 27 480 12,960 2,59256 26 480 12,480 2,49655 25 480 12,000 2,40054 24 480 11,520 2,30453 23 480 11,040 2,20852 22 480 10,560 2,11251 21 480 10,080 2,01650 20 480 9,600 1,92049 19 480 9,120 1,82448 18 480 8,640 1,72847 17 480 8,160 1,63246 16 480 7,680 1,53645 15 480 7,200 1,44044 14 480 6,720 1,34443 13 480 6,240 1,24842 12 480 5,760 1,15241 11 480 5,280 1,05640 10 480 4,800 1,15239 9 480 4,320 86438 8 480 3,840 76837 7 480 3,360 67236 6 480 2,880 57635 5 480 2,400 48034 4 480 1,920 38433 3 480 1,440 28832 2 480 960 19231 1 480 480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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