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实现我市“富民强市”、“两个率先”目标,促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共同富裕,根据省政府做好农村五件实事的部署和要求,市委、市政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集中精力为农村、农民做好八件实事的决定,即: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网络,全面消除农村现有特困户危房,全面完成农村改水任务,全面完成村级公路水泥化建设,基本完成农村危桥改造,深化完善农村税费改革。
为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农村八件实事的组织实施,市政府组织市相关部门分别研究制定了农村八件实事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附后)。各郊县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农村八件实事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由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根据市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当地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狠抓各项关键措施的落实到位,确保农村八件实事得到顺利推进。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全市农村八件实事的进展状况,切实为郊县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为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村八件实事工作领导小组,由蒋宏坤同志任组长,盛金隆、许仲梓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勇,市农经办、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计生委、爱卫办以及各郊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办。每年年底前,市农村八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郊县农村八件实事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上年农村八件实事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郊县和部门给予表彰。要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确保按期圆满完成农村八件实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最低生活保障)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7月1日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人均120元/月,并做到应保尽保。六合区(不含原大厂区)分“两步走”,先调整到人均100元/月,2005年再调整为人均120元/月。
二、保障对象和工作程序
1、保障范围。凡具有本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郊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尚有一定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2、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和实物实际收入的总和。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抚金,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申请、申报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郊县民政部门审批。郊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按季进行审批。坚持审前审后两次张榜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由镇街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或群众评议有异议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批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镇街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可通过银行发放。
4、动态管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复查。
六城区农村居民可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1、各级政府要确保资金的落实。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及标准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低保资金由郊县、镇街按5:5比例负担,有条件的村可适当承担镇街承担的部分。
2、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建立农村低保补助金,对困难地区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3、农村低保资金统一纳入郊县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分帐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郊县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检查、指导及服务工作。
2、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工业开发和组织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避免因政策性因素造成农民贫困。
3、探索多途径解困措施。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各级政府要想方设法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保障对象劳动致富。同时,要积极倡导邻里互助、党员干部结对救助、社会帮扶,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
4、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各郊县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
五、检查验收
市民政局每年11月份对每个郊县农村低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八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特困户危房改造)
一、目标任务
到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消除现有农村特困户危房,共改造危房4545户。其中2003年改造危房1515户,2004年改造1920户,2005年改造1100户(详见附表)。每户危房改造一般新建不低于45平方米的砖瓦结构房。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实行郊县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检查、指导及服务工作。
2、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市国土部门对经批准的危房改造户,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镇村土地建设许可证工本费等费用。
3、多方筹集建房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00万元,补助标准为六合区2000元/户,其他郊县1500元/户。各郊县落实好配套资金,其中户均配套资金,郊县、镇街、村和农户自筹分别不得低于1500元/户。新房建成后原有危房必须拆除。
4、修订完善危房认定和改造标准。政府帮建的危房改造户必须是主房墙体开裂、倾斜、梁柱霉烂脱节、房顶透亮或自身没有住房的贫困户、残疾户和病灾户。凡危房是辅助用房或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以及农村五保户均不应列入危房改造的范围。各郊县要按照上述标准进一步细化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标准,对本地危房改造户做到底数清楚、资料规范、照片齐全,并制订危房等级,根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安排三年的改造计划。
5、实行特困户危房改造公示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委会调查、镇街审核、郊县民政局审批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等工作程序。
三、资金管理办法
1、各郊县民政部门每年10月底,按下达的次年危房改造任务数和补助标准,向同级财政报送下年度危房改造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各郊县应在每年5月份前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纳入财政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分帐核算。市级补助资金将在郊县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拨付至各郊县的财政社保资金专户。郊县将本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分两批拨到镇街,第一批拨付不少于总计划50%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第二批资金待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
3、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检查验收
1、各郊县每年10月底要完成当年的危房改造任务,并将当年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配套情况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2、市民政局每年11月份组织力量,检查郊县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农村八件实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农村特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表(略)
农村八件实事实施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目标任务
到2005年,在全市郊县基本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2003年村覆盖率80%,农民参保率60%,参保标准为32元/人;2004年村覆盖率90%,农民参保率70%,参保标准为38元/人;2005年村覆盖率100%,农民参保率80%,参保标准为44元/人。六城区农村居民可比照执行。
二、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郊县政府负责制,市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检查、指导及服务工作。
2、落实合作医疗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是:2003年每人市补助2元,郊县和镇街各补助不低于3元;2004年每人市补助4元,郊县补助6元,镇街补助4元;2005年每人市补助6元,郊县补助9元,镇街补助5元。其余部分由农民个人交纳。
3、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标准和操作办法。市卫生局、财政局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