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六政[200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企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各级劳动保障、工商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以招用农民工为主、承揽建筑劳务分包工程的劳务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用工管理、安全管理能力或者采用挂名承包工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要依法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农民工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严禁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农民工,应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岗位)同技能职工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不得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对延长工时和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五)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各地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118号)精神,加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配备1一2名专兼职人员(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配备2一3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民工及劳动保障等有关工作。
(六)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指导,同时对农民工求职登记、申请培训、申报鉴定等免费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民间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经济人队伍,利用社会力量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与转移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要降低农民工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义务,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列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督促企业落实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按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允许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当年节余部分留作本企业下年度使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和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工资总额1.5%以内提取培训调剂资金,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培训。
(八)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培训实效。各地要引导和组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主动参与农民工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发挥规模效益。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定向、订单式培训。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多媒体、远程教育等先进的现代化培训手段,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打造皖西劳务品牌。
(九)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经培训、鉴定合格,初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经费补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发给 “培训券”,抵交其培训学费,并对其中的住校生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开展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试点工作,先在技工学校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执行。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
(十)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市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也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原籍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由新用人单位接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在市内异地重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转移、接续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一4级或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83号)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可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缴费率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由用人单位缴费。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要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缴费记录。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违法行为。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确保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十四)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地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原则下,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深化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探索土地流转的新办法和新途径,切实解决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家庭承包地闲置、抛荒等问题。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多种方式,促进抛荒地向生产能手、种植大户集中创造条件,逐步发展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对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民收回承包地,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十五)进一步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精神,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同时,要对交通、电力、通信、水利、铁路等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工程时,应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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