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6]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民工是我省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迫切要求,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经过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大力发展劳务派遣,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强化服务,完善管理,为农民工生活和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统筹规则,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1.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各地要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厦门、福州等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企业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提供参考,也为农民工获取就业所在地工价信息提供服务。
2.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并随着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应同工同酬。
3.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合理确定、适时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推行部分重要岗位、稳定性较强工种的区域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水平,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
4.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企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个别特殊情况企业需延长工时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坚持职工自愿,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建立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1.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企业工资支付立法步伐。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农民工,企业应在其完成约定的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辖区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强制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切实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有欠薪记录和省外入闽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3.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重点,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可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备案手续。各地要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开展劳动合同三年行动等活动,着力提高农民工特别是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矿山、制鞋、餐饮、加工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工会组织在企业招聘员工时,要主动介入,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
2.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进行协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对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工种,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及劳动保护措施。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任何单位都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推荐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鼓励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确保合同质量。用人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档案管理制度。
3.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期内,一方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如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农民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4.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经常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规定如实向农民工特别是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大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和发证后监督工作,保障农民工食品安全卫生。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煤矿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的录用标准。要改善女工的劳动条件,将女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并同等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建立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从2006年开始,将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新增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人数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省级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制定明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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