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1-31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四川省老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为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1〕19号)、《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06〕7号),结合我省老龄事业实际制订《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背景
  “十五”期间,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全省各级老龄工作体系基本建立,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和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服务体系不断完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进一步落实。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老年人口快速增长期,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将更加显著。未富先老是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最大特点,老年人口抚养比例逐年上升,养老保障所需费用迅速增加,农村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贫困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仍在增加,空巢老年人、高龄老年人社会照料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05年底,四川省60岁以上老年人总数已达1126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2.87%,其中农村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的75%以上。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总数将达到1300万,约占届时全省总人口的14.6%。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与老龄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面对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按照“五个统筹”的思想,协调处理好经济社会与老龄事业发展的关系,认真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健全老龄法规,继续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努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促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创造代际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社会事业的过程中,把老龄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制度化的投入机制,把解决当前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结合起来,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重点关注“五保”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确保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4.坚持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制定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资源,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
  5.坚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区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统筹兼顾,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城市老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推动城乡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广泛覆盖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场,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协调高效的老龄工作体制,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城市,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十一五”末,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940万人。
  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功能,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工作步伐,积极为退休人员提供登记建档、资格认证、待遇发放、医疗保障和党员管理等各项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落实老年优抚对象的各项政策,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
  在农村,继续发挥土地养老保障作用,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着力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抓紧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研究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鼓励低龄健康老人提高自养能力。
  2.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城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合理布局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大力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做好城市贫困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工作,到2010年初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普遍实行对60岁以上老年人挂号、就医、取药、住院等服务优先。建立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9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遍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医疗保健工作,增加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措施,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加强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在农村,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大各级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参加合作医疗老年农民的补助标准,做好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大病救治的补助工作,为无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帮助。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提供普遍和平等的初级保健服务。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55% 。
  3.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社会救助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救助重点向农村倾斜。
  在城市,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低保且特别困难的老年人还可给予临时救助。城市“三无”老人应保证其生活标准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切实做好流浪老人的救助工作。
  在农村,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十一五”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困难老年家庭救助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行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长寿补贴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给9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的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社区和乡村广泛设立“爱心慈善超市”、“互助组”等不同的救助形式,逐步形成以贫困老年人为主要保障对象,形式多样、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老年法》贯彻实施力度。密切关注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订《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对《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规定》中的条款进行适当增加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大进行《老年法》的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老年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老年法》的宣传进社区、农村、学校,大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活动和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社会道德风尚,抨击虐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弘杨尊老、养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继续做好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